北京工商大学校地校企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的联合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学校科技创新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支撑高水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地校企共建的联合研发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校地校企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联合技术中心等机构。学校与事业单位共建的联合研发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与外单位共建的校外科研实体机构、学校与外单位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均不在此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联合研发机构由学校和地方或企业等共建双方共同组建和管理。积极和审慎是学校建设管理联合研发机构的基本原则。联合研发机构原则上不列级别、不增编制,学校不投入专项运行经费,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合作方投入及通过科研项目获取的经费。
第四条 学校授权科学研究院统筹管理联合研发机构工作,全面统筹管理学校(校内人员)承担的科学研究、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事项。
第二章 联合研发机构的组建
第五条 组建联合研发机构应当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资源,推动构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融合平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领域应具备良好的合作前景,面向科学前沿、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康,符合学校办学理念和学科发展要求。
(二)学校及有关学院能提供联合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所必需的人才项目团队、技术支撑和科研硬件设施等有利条件。
(三)拟合作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与学校学科具有明确的相关性,双方合作具有对学校学科发展和双一流建设的潜在支撑作用。
(四)拟合作企业应当是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某方面存在明显特色或显著优势与潜力,具有良好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经费有可靠的来源。拟合作单位为政府机构的,应为独立法人,且具有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管理权限。
(五)与企业或者企业性质的各类中心、智库等拟组建的联合研发机构到校经费须满足以下规定:在联合共建3年内实际转入学校账户的经费原则上应不低于人文社科60万元、理工科200万元。
(六)联合研发机构如涉及使用学校公用房,应依据《北京工商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使用成本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拟组建的联合研发机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放宽合作方到校经费要求:
1.对学校已有重大捐助的;
2.为完成国家重大(重点)项目需要共同开展合作的;
3.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第六条 联合研发机构的组建程序:
(一)项目团队申请
项目团队与校外合作单位沟通协商,形成拟组建联合研发机构初步意向,起草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协议,并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按规定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团队负责人填写《北京工商大学校地校企联合研发机构申请表》(附建设方案、合作单位的资质、信誉情况等材料),并在OA系统中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论证
科学研究院召集论证会/函调,通过联合研发机构依托单位负责人、相关学科/专业教授审慎研讨,论证共建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论证意见,在OA系统中提交至学校科学研究院审核。
经论证后决定不予支持的联合研发机构,共建申请到此终止。
(三)科学研究院审核
学校科学研究院对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协议、论证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支持相关共建事项。决定不予支持的事项,共建申请到此终止。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
科学研究院将共建联合研发机构事项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决定是否组建联合研发机构。
第七条 联合研发机构可设立决策指导委员会(简称“决指委”),订立议事规则,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为协议约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等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八条 决指委成员应由校地校企双方商议提名,学院和共建方负责人,均应有代表加入决指委。决指委采用“主任委员”负责制,建议由校方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共建方为央企或重大领域民企领头企业等情形的,决指委中的我校代表,可另行商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获批建设的各类联合研发机构主要依托项目团队所属学院进行管理,各学院应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依据执行。
第十条 联合研发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印章,由所属学院代章。不得以联合研发机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第十一条 联合研发机构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和标识,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联合研发机构到校经费原则上应按《北京工商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且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联合研发机构运行过程中,使用到校经费购置及合作企业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所有权归属学校,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保管按照学校现行资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合研发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共建双方共享,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原有知识产权,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因共建联合研发机构发生改变。
第十五条 联合研发平台实行按年度总结、到期考核制度。科学研究院与所属学院共同负责开展联合研发机构的评价与考核。
第十六条 联合研发机构须向所属学院、科学研究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合作期满时,联合研发机构须接受所属学院、科学研究院、校学术委员会、校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经费到账等履行协议的各方面情况,给定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由专家组拟定整改意见,限期完成。
第十七条 合作期满后,联合研发机构自动终止。如果共建双方有继续合作的意愿,且考核合格,并符合当年设立条件的,可以继续共建,但应另签共建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北工商校发〔2024〕18号《北京工商大学校地校企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3-北京工商大学校地校企联合共建研发机构论证意见表(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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